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MDV-114-司促-179-20250224-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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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2,60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麗香於民國91年6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現金金卡及信用卡,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179號 序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61,364元 自96年8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 101,238元 自96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6.425%,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