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MDV-114-司促-189-20250224-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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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湲柃即李婉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35,960元,及其中(一)15,224元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21%計算之利息;(二)10,315元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7%計算之利息;(三)7,732元自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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