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MDV-114-司促-190-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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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吳瑞中 債 務 人 劉溧琪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53,065元,及其中(一)34,926元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二)218,139元自95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