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MDV-114-司促-192-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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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饒玉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669,205元,及自民國95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47%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