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MDV-114-司促-198-20250311-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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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債 務 人 許景翔(即被繼承人張麗之繼承人) 許凱茹(即被繼承人張麗之繼承人) 許芯瑜(即被繼承人張麗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一、債務人許景翔、許凱茹、許芯瑜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麗之遺 產範圍內,依據民法繼承編之相關規定,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74,0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張麗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2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11%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5,1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㈡案外人張麗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8,93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案外人(被繼承人)張麗已於民國113年2月1日死亡,債務人許景翔、許凱茹、許芯瑜為其限定繼承人,即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上開款項。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微芝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19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45,130元 許景翔、許凱茹、許芯瑜 自113年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11% 2 128,935元 許景翔、許凱茹、許芯瑜 自113年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5,130元 許景翔、許凱茹、許芯瑜 暨自113年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128,935元 許景翔、許凱茹、許芯瑜 暨自113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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