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0

案號

KMDV-114-司促-212-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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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告簡敬原,要求他支付新臺幣14,764元,還有從113年9月16日開始算的利息(年息16%)跟懲罰性違約金(按日加計千分之1,最多算180天),外加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簡敬原對這個支付命令有意見,可以在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提出異議,微銀眾信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跟確定證明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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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簡敬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4,764元,及其中13,964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以18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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