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MDV-114-司促-216-202503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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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智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3,805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3,8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