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MDV-114-司促-225-202503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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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惠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97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0月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債務人至114年2月17日止,帳款尚餘51,970元及其中本金49,604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9,836元 林惠靜 自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75% 2 9,768元 林惠靜 自114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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