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MDV-114-司促-227-202503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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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楊伊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43,73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8,54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8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51%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3,1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3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2,04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78,543元 楊伊玏(原名楊善貽) 自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2 93,146元 同上 自113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51% 3 72,047元 同上 自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8,543元 同上 暨自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93,146元 同上 暨自114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72,047元 同上 暨自113年12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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