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MDV-114-司促-232-202503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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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雅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46,59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2年9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112年9月4日起至119年9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4年2月20日止累計546,591元未給付,其中530,251元為本金;15,54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530,251元 自114年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