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MDV-114-司促-234-20250319-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莊鈺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19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2月23日止累計48,192元未給付,其中45,414元為消費款;2,278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5,414元 自114年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