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MDV-114-司促-236-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薛凱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0,2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