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MDV-114-司促-245-202503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岳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9,42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至114年2月23日止,帳款尚餘59,429元,及其中本金57,165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55,051元 自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2 2,114元 自114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