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KMDV-114-司促-249-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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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致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致頡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   戶籍設於金門縣金寧鄉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 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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