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MDV-114-司促-255-20250312-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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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秉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109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秉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累計22,109元未給付,其中20,305元為消費款;904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 114年度司促字第255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20,305元 自114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