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MDV-114-司促-259-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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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楊琇棻 債 務 人 許文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應予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經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兩造約定之清償日為112年12月27日,則揆諸前開民法規定,債務人係自112年12月27日期限屆滿時起(當日24時屆滿),即於112年12月28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故債權人逾此部分之法定遲延利息請求,乃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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