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MDV-114-司促-271-202503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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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添丁 劉寶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83,106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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