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MDV-114-司促-275-202503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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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慶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著有規   定。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李慶祝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6 月5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甚明,且該情形無從命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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