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1
案號
KMDV-114-司促-38-202501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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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寶玉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張寶玉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 之民國113年2月1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