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MDV-114-司促-6-202502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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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長宏 陳和源 一、債務人陳長宏及陳和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36,1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長宏邀同債務人陳和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36,127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長宏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和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㈢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6,127元 陳長宏 陳和源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6,127元 陳長宏 陳和源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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