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3

案號

KMDV-114-司促-61-20250123-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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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 周淑明(兼陳宗鴻之繼承人) 陳邦傑(即陳宗鴻之繼承人) 陳慧珊(即陳宗鴻之繼承人) 陳慧琪(即陳宗鴻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邦傑、陳慧珊及陳慧琪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宗鴻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邦豪、周淑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99,91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周淑明(兼陳宗鴻之繼承人)、陳宗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借款本金合計為433,326元,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6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㈣詎債務人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自113年9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99,918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連帶保證人陳宗鴻於113年11月12日死亡,債務人陳邦傑(即陳宗鴻之繼承人)、陳慧珊(即陳宗鴻之繼承人)、陳慧琪(即陳宗鴻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宗鴻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邦豪(兼陳宗鴻之繼承人)、周淑明(兼陳宗鴻之繼承人) 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㈤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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