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MDV-114-司促-67-20250122-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楊蒨儀(原名楊舒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8,538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蒨儀於107年3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