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KMDV-114-司促-83-202502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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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江忠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72,741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