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MDV-114-司促-98-20250205-2

字號

司促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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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一、債務人陳儀、陳永源及黃淑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63,4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儀於民國106年起就讀東南科技大學期間,邀債務人黃淑惠、陳永源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6筆共161,274元。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計算利息之利率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計算,依借據約定條款第一節五(二)約定,如違約轉催收後,依教育部公告之浮動利率加1%,並另計算違約金。㈡詎債務人陳儀113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4年8月28日起算利息,114年1月14日轉列催收,依教育部規定按浮動利率加1%;債務人黃淑惠、陳永源依約應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63,498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㈢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迅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㈣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6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4年度司促字第98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3,498元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自113年8月28日起 至114年1月13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2 63,498元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自114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3,498元 陳儀 陳永源 黃淑惠 自113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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