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MDV-114-司催-1-20250311-1

字號

司催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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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篤涼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 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詳附記)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114年度司催字第1號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1 陳篤涼 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114年2月4日 64,200元 AG0389662   空白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 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 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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