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MDV-114-司家催-1-20250321-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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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詹連財律師(即被繼承人吳增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吳增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吳增志(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109年7月13日 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 ○○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吳增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1年2個月內,向聲請人詹連財律師(即吳 增志之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被繼承人吳增志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或 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吳增志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依其職務,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 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增志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死 亡,聲請人經111年度司繼字第11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增志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職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吳增志於109年7月13日死亡,經本院以 111年度司繼字第119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吳增志之遺產管理人等情,經聲請人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1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