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MDV-114-家救-2-20250310-1

字號

家救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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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葉南儀 代 理 人 周嘉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正豪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因無資力預納 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因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 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且經檢視聲請人聲請狀所載內容,其聲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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