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KMDV-114-聲-2-20250328-1

字號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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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夏鄭玉愛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供聲請人未來申訴使用,爰依法聲請准予 交付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同年8月23日、同年11月1日及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應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歷次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然其聲請狀僅表明「為供聲請人未來申訴使用」等語,惟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其聲請交付之理由有何關聯,不足認其聲請是否供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用,核與上述法律規定之要件不符,聲請人所為本件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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