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KMDV-114-補-2-20250303-1
字號
補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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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順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曲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 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 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已提高 裁判費徵收數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為反面解釋, 就起訴前之孳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原告聲 明第1、2項請求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89萬4496元外,尚應 併計其中286萬1284元自113年5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止之利息9 萬681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9萬130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