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MDV-114-補-9-20250206-1

字號

法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秀茵 被 告 楊茹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可獲得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如數核定之 ,並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