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MEM-113-城交簡-47-20250213-1

字號

城交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交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天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偵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天龍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天龍於民國113年6月16日11時3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金門縣金湖鎮環島南路4段往塔后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與往塔后道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雨、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適有洪傳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在陳天龍車輛右側,因閃避不及,與陳天龍駕駛之前揭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致洪傳棟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手背瘀青及擦挫傷、左側腳踝擦挫傷等傷害(另陳天龍涉犯過失傷害部分,已由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詎陳天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後,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留在現場採取救護措施或報警處理,反逕行駕駛前揭自用小客車離去事故現場而逃逸。嗣警員到場處理車禍,始悉上情。 二、案經洪傳棟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福建金門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天龍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見偵1卷第9至15頁,偵2卷第11至13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洪傳棟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見偵1卷第17至23頁),並有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113年6月16日第49021號診斷證明書、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警備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金門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見偵1卷第25、33至49、57至59頁),經核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依法應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㈡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公共危險前科,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猶不知記取教訓,復犯本案,顯見其前刑之宣告、執行對其均未生警惕之效果,竟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傷害,且其得以預見告訴人與其發生擦撞可能因此事故受有傷害,竟未停留現場處理,逕自駕車逃離,將增加告訴人所受傷害之危險及事後求償之困難,妨害肇事者身分之追查;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就過失傷害部分積極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態度及告訴人已原諒被告並撤回過失傷害部分之告訴等情,有金門縣○○鎮○○○○○000○○○○○0號調解筆錄、告訴人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見偵2卷第4至5頁),足認其犯罪後態度良好;復審酌被告高職畢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偵1卷第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行為、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張維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得上訴(2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 附表: 編號 卷宗字號 本判決簡稱 1 113年度偵字第922號 偵1卷 2 113年度調偵字第80號 偵2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