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MEM-113-城簡-148-20241030-1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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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佳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86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邵佳男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 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邵佳男與附表所示之苗曾凱等人(其餘苗曾凱等人由檢察官 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如未採取預防措施,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附表所示之苗曾凱或邵佳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所示之船隻,搭載附表所示之人,自附表所示之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共9次。旋於附表所示時間,返航附表所示之岸際。嗣為警查獲。  ㈡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福建金門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邵佳男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中華民國小船執照、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雷達航跡圖 等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第1項、第80條第1項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即附表所示之苗曾凱等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上開9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另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犯行,僅係一同搭船出海抓魚, 尚無從直接該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所規定之船長身分要件,但被告與有船長身分之另案被告苗曾凱共同實施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之,惟所涉情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基於出海抓魚之動 機、目的,搭乘或駕駛上開船舶,擅自進入大陸地區,有害我國邊防之管理之違反義務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2.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3.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及經濟狀況(見偵卷第9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之罪均為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 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 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 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 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 機長或駕駛人。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船名 出 港 時 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主文欄 1 苗曾凱 黃琮凱 邵佳男 青嶼5號(船舶編號:981381) 112年3月29日4時5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岸際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29日4時30分許 小伯嶼東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9日4時57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岸際陸軍E32據點岸際 邵佳男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 苗曾凱 黃琮凱 邵佳男 同上 112年3月29日19時0分許 同上 112年3月29日19時29分許 小伯嶼東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9日20時10分許 同上 邵佳男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 苗曾凱 黃琮凱 邵佳男 同上 112年3月30日19時11分許 同上 112年3月30日19時40分許 小伯嶼西南方0.5浬海域 112年3月30日20時21分許 同上 邵佳男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4 苗曾凱 黃琮凱 邵佳男 同上 112年3月31日5時23分許 同上 112年3月31日5時40分許 小伯嶼東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31日6時7分許 同上 邵佳男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5 邵佳男 苗曾凱 黃琮凱 同上 112年4月10日0時10分許 同上 112年4月10日0時27分許 小伯嶼東北方0.1浬海域 112年4月10日0時57分許 同上 邵佳男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6 邵佳男 黃琮凱 陳樂成 同上 112年4月11日1時42分許 同上 112年4月11日2時46分許 小伯嶼東方0.1浬海域 112年4月11日3時0分許 同上 邵佳男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7 邵佳男 黃琮凱 陳樂成 同上 112年4月13日2時55分許 同上 112年4月13日3時52分許 小伯嶼東北方0.1浬海域 112年4月13日4時25分許 同上 邵佳男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8 邵佳男 黃琮凱 陳樂成 同上 112年4月14日18時42分許 同上 112年4月14日19時18分許 小伯嶼東南方0.1浬海域 112年4月14日19時54分許 同上 邵佳男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9 邵佳男 黃琮凱 徐萬里 同上 112年4月15日19時0分許 同上 112年4月15日19時35分許 小伯嶼東北方0.1浬海域 112年4月14日19時58分許 同上 邵佳男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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