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MEM-113-城簡-167-20241129-1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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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珮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珮琦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提供手機門號,而涉詐欺罪嫌,雖經不起訴處分,當可知提供手機門號有遭利用為犯罪工具之虞,卻仍提供本案門號,造成被害人之損失,且致令偵查困難之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就讀大學中、家境勉持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岱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7號 被 告 李珮琦 女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珮琦前於民國112年7月間,因任意提供名下中華郵政帳戶 及手機門號涉嫌詐欺案件(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0673號、第29378等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對於詐騙集團需求人頭門號、人頭帳戶隱匿身分一事已有了解,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將其於112年9月8日申辦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於同月8、9日間,在不詳地點,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共犯使用。嗣該詐騙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共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以本案門號申辦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djjddjdj0000000il.com」帳戶(本案帳戶),再於112年9月19日,向徐晨洲佯稱欲購買遊戲點數等語,致徐晨洲陷於錯誤,將共計價值新臺幣13萬元之遊戲點數序號暨密碼傳送予該詐騙集團成年共犯,詐騙集團成年共犯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其中附表所示共計8萬元之遊戲點數儲值至本案帳號內。 二、案經徐晨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珮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徐晨洲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案門號申辦資料、於112年9月至10月間之通話明細、通聯記錄、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30日函暨本案帳戶之會員資料、登入資料、儲值資料、告訴人之報案資料(含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件)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本件犯行,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岱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郭耘安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欲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遊戲點數序號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1 MFXMLH001348 112年9月20日14時54分許 1萬元 2 MFXMLH001351 112年9月20日15時4分許 1萬元 3 MFXMLH001359 112年9月20日2時2分許 1萬元 4 MFXMLH001360 112年9月20日2時19分許 1萬元 5 MFXMLH001370 112年9月20日2時3分許 1萬元 6 MFXMLJ000327 112年9月20日16時2分許 1萬元 7 MFXMLJ000328 112年9月20日16時1分許 1萬元 8 MFXMLJ000329 112年9月20日16時1分許 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