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MEM-113-城簡-179-20250122-1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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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顯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1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顯鈞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 止不從,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顯鈞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法復工罪。爰審 酌被告因居住需求而興建違章之規模,經勒令停工仍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已生建物管理不易與結構安全疑慮,動機與目的應在使用該違章之不法利益。考量被告無刑事前案紀錄,素行與品行尚可,與警詢筆錄所載受教育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並坦認犯行,然違章已完工,並未拆除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鑑於持續使用該違章之不法利益甚鉅,爰諭知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 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 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 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06號   被   告 黃顯鈞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顯鈞係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 之所有人,其知悉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及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築物,竟自民國113年1月間某時起,擅自在本案土地上建造建築物,經金門縣政府於113年6月19日以府建管字第00000000000號函命補辦申請程序及勒令停工後,黃顯鈞猶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金門縣政府於113年7月17日以府建管字00000000000號函勒令停工而制止後,黃顯鈞竟基於違反建築法之犯意,未經許可擅自復工,不從金門縣政府勒令停工之行政處分。嗣經金門縣金沙鎮公所查報金門縣政府,經金門縣政府派員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政府告發及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顯鈞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金門縣政府113年6月19日府建管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113年7月11日、16日制止違章建築行為勸導單、113年7月17日府建管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113年8月6日府建管字第1130068500號函、金門縣金沙鎮公所113年6月4日池建字第1130007880號、113年7月4日池建字第1130009734號、113年7月30日池建字第1130011148號函及所附違章建築查報單、本案土地之土地建物、地籍圖查詢資料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後段之依法勒令停工之建築 物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而不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主任檢察官 林伯文              檢 察 官 張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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