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MEM-113-城簡-95-20241230-1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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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黃健豪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共拾伍罪,各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 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 號4「行為人」欄所載「林雅豪」,應更正為「范峰碩」,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健豪於本院訊問時之供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第80條第1項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㈡共犯關係:  ⒈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1至15號之犯行,與同案被告王遠倫及范 峰碩間,就上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16號之犯行,雖不具備船長之特定關係 身分,然與有船長身分之王遠倫間,就上開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之,惟所涉情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㈢罪數:   被告上開1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被告仍越界航行至大陸地區,未正視金門與大陸地區比鄰,出海尤應謹慎小心、避免越界,無論出海原因、海象、潮汐為何,本有義務全程避免駛入大陸地區,並與海峽中線保持距離,同船者更須相互提醒航行方向以免越界;惟其犯後仍矢口否認犯行,並表示:海巡人員沒有義務告訴我嗎?那金門海巡之雷達意義是甚麼,好像是我們故意犯罪一樣,沒有道理,海巡署應該當下要馬上告知我犯罪事實,可是隔了一年才說我有犯罪事實,請問這樣合理嗎?海巡、岸巡之義務就是有越界就是要通知等語(見偵卷第107頁),足見被告並未沈思己過,反而將其歷次犯行推卸於國家執法人員未於第一時間告知,忽略人在社會上生活之每一個行為,本應自行注意自己的行為是不是有違法缺失,而本案被告及其同案被告在出航前,大可先自行上網查詢、電話或親自現場詢問有關機關,而不是等到本案發生後再予以爭執,倘若人人都如同被告一般,要求國家機關公務人員要如同保母一般,在第一時間通知、告知違法行為及態樣,將會導致國民陷入不願為自己行為負責任之氛圍,進而使人民養成「如果沒有人跟我說不行,那就是可以」之僥倖心態,是以,顯見被告之犯罪後態度不佳;併考量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獨居、月收入約新臺幣5,000元至20,000元不等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2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所犯之罪均為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未扣案船舶「穩轉號」非為被告所有,有中華民國小船執照 (見偵卷第19頁)在卷可佐,亦非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 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 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1第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 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 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 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 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 限。 刑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 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者,不適用之。 第1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 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 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86號   被   告 黃健豪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路00號             居金門縣○○鎮○○路0段00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業經偵 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 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健豪與附表所示之王遠倫等人(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民 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均可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附表所示之黃健豪或王遠倫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均駕駛「穩轉號」(船舶編號:861262)自用小船,搭載附表示之人,自附表所示之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旋於附表示時間,返航附表所示之岸際。嗣為警查獲。 二、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健豪固坦承於附表所示時、地航行出海之事實, 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犯行,辯稱:伊不知道伊航行至大陸海域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有中華民國小船執照、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及雷達航跡圖等在卷可資佐證,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第80條第1項前段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嫌。又被告與附表所示之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就附表編號16所示犯行,雖與具有船長身分之王遠倫,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但不具特定身分,請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本件1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席時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皓文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 (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 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 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 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 (罰則)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 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 28 條規定或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 28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 上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 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 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 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 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 限。 刑法第 7 條之規定,對於第 1 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 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 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 1 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 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 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欲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出 港 時 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1 黃健豪 王遠倫 112年3月6日 22時3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6日 23時40分許 大伯嶼東方1浬海域 112年3月7日0時15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2 黃健豪 王遠倫 112年3月7日 21時45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7日 22時56分許 小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7日23時40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3 黃健豪 王遠倫 112年3月8日 22時19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8日 23時36分許 小伯嶼東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9日0時26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4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9日 時22分43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9日 23時40分許 小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0日0時1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黃健豪 王遠倫 112年3月10日 1時1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0日 2時40分許 小伯嶼北方0.07浬海域 112年3月10日3時30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5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15日 2時50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15日 3時55分許 小伯嶼北方0.09浬海域 112年3月15日4時44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6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16日 2時39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16日 4時24分許 小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6日4時49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7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16日 19時13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16日 20時9分許 小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6日20時5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8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17日 18時28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17日 19時54分許 小伯嶼東北方0.6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20時3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7日 21時3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7日 22時18分許 大伯嶼東北方0.3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23時13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9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19日 18時10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19日 20時15分許 小伯嶼東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19日20時49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9日 21時36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3月19日 22時19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9日23時46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0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20日 18時40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20日 21時7分許 小伯嶼東北方0.2浬海域 112年3月20日22時58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21日 21時17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21日 22時14分許 角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2日0時33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2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22日 23時38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23日 0時38分許 角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3日2時28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3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3月30日 18時58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3月30日 20時0分許 小伯嶼西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30日21時28分許 金門縣金湖鎮新湖漁港岸際 14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4月11日 23時10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4月12日 0時25分許 小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4月12日1時23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5 黃健豪 王遠倫 范峰碩 112年4月13日 5時56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4月13日 6時9分許 小伯嶼北方0.07浬海域 112年4月13日6時58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6 王遠倫 黃健豪 范峰碩 112年4月14日 23時30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4月15日 0時53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4月15日1時50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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