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KMEM-114-城簡附民-17-20250221-1

字號

城簡附民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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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7號 附民原告 高存羿 附民被告 黃火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城金簡字第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詮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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