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KMEM-114-城簡附民-19-20250210-1
字號
城簡附民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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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城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黃韻淳 被 告 林玉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城金簡字第5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3日判決,原告於判決後之同年月23日始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參諸上開規定,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雖經程序駁回,然無礙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