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MEV-113-城小-52-20241011-1
字號
城小
法院
金城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5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陳冠樺 被 告 曾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 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434元,及其中新臺幣48,365元自 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43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