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MEV-113-城小-63-20241129-1

字號

城小

法院

金城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徐志青 游嘉祿 被 告 王致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 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82元,及其中新臺幣9,304元自民國11 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48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