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MEV-113-城小-69-20241108-1

字號

城小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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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小字第69號 原 告 張怡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62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47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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