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MEV-113-城小-75-20241121-1
字號
城小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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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小字第7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被 告 李京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 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 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萬2,201元,其中 1萬7,816元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6,361元(含本金8 萬2,201元及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8日止 之利息4,16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表:(日期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息本金 利息起迄期間(至原告起訴前一日) 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萬7,816元 108年12月28日至113年8月28日 5 4,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