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MEV-113-城小-81-20250113-1
字號
城小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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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8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林韋辰 徐志青 被 告 王璧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 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48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0,484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