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MEV-113-城小-83-20250227-1
字號
城小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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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吳昶毅 被 告 林義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03元,及其中新臺幣59,312元自民國 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0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金門縣○○鎮○○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詮智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