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MEV-113-城救-5-20250113-1
字號
城救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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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A1(真實姓名、地址均詳卷) 代 理 人 黃書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文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城 簡字第10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因聲請人之經 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金門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