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MEV-113-城簡-42-20241119-1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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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42號 原 告 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弘 被 告 利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寶治 訴訟代理人 王詩惠律師 黃韻宇律師 彭國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下午5時在本 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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