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支票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MEV-113-城簡-69-20241104-2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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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69號 原 告 鑫安運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詩以 被 告 蕭文裕即振承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1月1日(誤載為11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宋政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