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MEV-113-城簡-73-20250206-2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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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辛玉修 被 上訴人 陳碧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19萬9,0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