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MEV-113-城簡-78-20241024-1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78號 原 告 王志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采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 113年度城補字第36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9頁),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憑,參照上開說明,本件起訴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翔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