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MEV-113-城簡-79-20241108-1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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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79號 原 告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克宏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嗣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