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MEV-113-城簡-87-20241126-1
字號
城簡
法院
金城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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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城簡字第87號 原 告 翁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遠照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575元,應繳裁判費5 ,51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翔雲